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商务部发布了《流通企业食品安全预警体系》(SB/T10961—2013)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作为开展全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工作的依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为宣贯实施本标准,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安全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评估的目的
食品安全预警体系是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追踪、分析、信息通报、预报和控制等一系列过程,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可以监控食品供给数量、质量和生产、制造、流通环境的安全状况,同时能够对处于潜伏状态的食品安全问题发出预警,从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减低对企业的危害及所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可能对消费者和公众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问题发生。
二、组织机构:
标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执行组织:全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委员会
三、审定等级划分:
(一)等级划分
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等级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B、C、D;最低为D,最高为A,等级越高,代表食品安全风险越低。
(二)等级标准
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严格按照体系的有关规定,对食品企业中任何可能影响产品安全且源于外部的过程等进行审定分数统计,根据审定分数结果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一个企业评定一个等级,由若干分厂(店)、附属厂(店)组成的企业,应按各厂(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四、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且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二)材料评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派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企业未通过审查者,当年不再受理。
(三)现场评审
1.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派评审组到申报企业驻地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等级条件的推荐意见;
2.对现场评审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评审组长验证。评审组长将文件审核报告、暗访、现场评审报告和不合格项整改结果等文件一并上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等级拟定
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拟定等级企业名单,由审定委员会对等级企业进行审定。
(五)公示
1.公示范围为相关媒体和活动官方网站;
2.公示期:十个工作日。
(六)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者,由审定委员会最终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向被认定企业颁发标牌和证书。
五、评定时间及申报方式:
(一)评定时间
按年度进行。
(二)申报方式
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商(协)会组织推荐或企业自行申报。
六、申报材料:
文字申请报告按内容审定要素撰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质量管理手册;
(三)采购流程管理;
(四)员工管理文件;
(五)服务管理文件;
(六)安全风险控制方案;
(七)相关荣誉证书;
(八)相关培训档案;
(九)全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审定申报表。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确认。
七、证书及标牌:
通过审定的企业,统一颁发“全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等级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三年。
八、宣传方式:
(一)在相关媒体开设专题持续深入报道;
(二)在全国多家报刊、网站上公布审定结果;
(三)获证单位相关照片、简介、案例汇编成册。
九、评价与监管:
(一)对评为A、B级的企业,通过媒体网站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
(二)建立系统数据库。通过现场观察、数据收集和资料分析等方式,对全国不同区域的重点企业进行研究分析,并公开发布指数;
(三)建立审定报告公开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分析报告及相关信息;
(四)公示期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重大隐瞒或事故发生情况的,立即取消评定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
(五)对审定后新发生的事故行为,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十、媒体支持:
新华通讯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国日报、解放军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中国质量报、新浪、凤凰网等。
十一、审定费用:
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B11320011)相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评价技术服务费,由参评企业承担,届时将根据评定结果另外通知收取费用标准。
参评企业评价技术服务费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
帐 号:11001020500056019768
开 户 行:建行月坛支行
十二、联系方式: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安全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5625741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 编:100834
邮 箱:fqsafe@163.com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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